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勞專調,235,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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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簡寅農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陳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亦有明文;

再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用。然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給付工資172,970元、計程車資76,650元及精神慰撫金1元;

另對相對人統一超商股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請求工資389,257元、勞工保險賠償223,081元、職災保險給付646,309元、休假金額64,470元、精神慰撫金1元及悔過書。

上開標的金額共計1,572,739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請求悔過書部分則非屬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

故聲請人應繳納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聲請人就本案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計算方法及請求權基礎均未為完整之陳述,亦未說明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故聲請人應將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完整之陳述,補正相關事證並重新將欲請求之對象、請求聲明為清楚、完整陳述,另如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亦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筆錄。

此外,聲請人就相對人統一超商並未記載法定代理人,就相對人甲○○亦未記載送達地址,故聲請人就相對人統一超商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甲○○之送達地址應一併補正。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關事證,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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