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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
被 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5時,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漏未陳報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之時點,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時點到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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