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勞小,29,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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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曾詠嫻  
被      告  黃俞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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