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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薩孟文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共計290,592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
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案請求權基礎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
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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