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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士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之原告,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及錄影光碟,惟其聲請交付113年1月23日庭期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並未敘明理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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