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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劉欣穎
陳宜君
陳璟妏
陳美君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鈺文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玟均為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郁民,嗣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變更為陳玟均,並已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登記,有被告之股東同意書、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申請書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303-309頁)。
是其原法定代理人吳郁民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新任代理人陳玟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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