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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瑞奇
相 對 人 尚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瑞奇為相對人尚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尚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高瑞奇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113年2月29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摘錄、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相對人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2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69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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