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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趙台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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