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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蕭志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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