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1743,2024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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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廖金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瑞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本件債務人、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明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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