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1765,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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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方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原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3年3月14日具狀補正,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謝方雅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是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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