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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瞿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瞿維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瞿渝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併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向被繼承人瞿渝華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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