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2206,2024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債 權 人 陳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美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