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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瑾妍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政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吳政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游瑾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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