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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王蔭槐
陳蕾媜
周鳳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蔭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蔭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蕾媜、周鳳蓁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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