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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佚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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