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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債 權 人 南門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禎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王禎蘆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二、提出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6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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