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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
債 權 人 台北碧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玲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務人魏富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五、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六、聲請人請於聲請狀底蓋印管委會大小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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