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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
債 權 人 吳保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朝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請求方式(已提示者,自提示日起算日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未提示者,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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