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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故鄉儷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碩
非訟代理人 楊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發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余發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請明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10%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利率,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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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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