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5856,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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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兆偉
債 務 人 羅辛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參拾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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