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7564,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許秀錦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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