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促,7564,20240701,1 快速前往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許秀錦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許秀錦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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