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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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鄭偉廷
債 務 人 劉智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鄭智奇」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劉智奇」。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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