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6138,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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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13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汪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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