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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17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蔡妍瞳即蔡婷如
住○○市○○區○○里00鄰○○路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向勞工保險局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調相對人之投保資料及開戶資料,如查有財產,即執行其薪資債權及存款債權。
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第一頁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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