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8155,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5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王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三峽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