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9055,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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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055號
債  權  人  李昕遠  


債  務  人  王志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6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權人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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