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9525,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2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銘暉(歿)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