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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94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葉瑞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及保險投保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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