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消債清,4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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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時府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伊舒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頁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勁良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第二頁



債  權  人  吳家峰即車王機車行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第三頁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7月1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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