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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陸英吉(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陸英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陸英吉係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管並安置就養之退役官兵,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在臺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第一頁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資料列印單等件為證,並依上開規定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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