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家催,92,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陳全忠(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全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受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其於106年6月12日死亡,雖戶籍資料載有配偶李云,然經查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及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均無所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資料列印單、內政部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單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7月4日函為證,然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既尚有配偶之記載,且該配偶出生於民國00年當正值壯年,雖目前屬失聯狀態,但難認符合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其繼承人因故有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準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從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聲請本院對陳全忠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程序,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