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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王琡斐
被 繼承人 佟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管理人,經貴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0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負擔」,現因聲請人所支出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2年度司繼字第4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收據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該案聲請費用1,000元應由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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