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欣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林君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