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
被 繼承人 陳景熙(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35,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景熙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7,468元,由被繼承人陳景熙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景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景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人閱覽、影印相關卷宗、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尚未屆滿。
惟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即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業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6781號案拍定,依據被繼承人財產清冊可知除上述拍定之不動產外,被繼承人已無其餘資產,為避免後續無法請領,且有優先債權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之請求,茲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9,350元及代墊費用7,648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景熙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拍定,此外,已無其餘財產可供管理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經公證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經發給遺產稅逾核課證明書、至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收受強制執行程序函文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留積極財產均已拍定,復參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管理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付出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為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7,468元(含閱卷費9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郵資172元、公證費用6,2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
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