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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
被 繼承人 任文華(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任文華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889元,由被繼承人任文華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任文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任文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保管、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強制執行等相關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戊字第43477號拍賣在案,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任文華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有之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里○○○街00號房地已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
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為2,889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在卷可憑,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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