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2107,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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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黃筠喬  
法定代理人  黃旭初  
被  繼承人  徐家芃(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徐家芃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筠喬係被繼承人徐家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徐家芃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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