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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呂瑞浠
聲請人 兼
法定代理人 呂亞翰
被 繼承人 劉子葳(亡)
生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鎮○○里00鄰○○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子葳之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金門縣,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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