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2504,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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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呂瑞浠 

聲請人  兼
法定代理人  呂亞翰 


被  繼承人  劉子葳(亡)
                      生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鎮○○里00鄰○○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子葳之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金門縣,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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