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277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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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77號
聲請人趙朝宗
被繼承人趙昆耀(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6 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鈞院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原屬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前案113年度司繼字第2404號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確認無訛,故聲請人已非繼承人,自不得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從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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