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聲,174,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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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張明珠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三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葉金華、葉姜淑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再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

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一B欄(登記之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聲請人及相對人許淑郁、江春美、葉景棋、葉榮琳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7年度上字第45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三B欄「登記之應有部分」所示之比例負擔。

相對人江春美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裁定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江春美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由兩造依高院判決附表三B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又相對人葉金華、葉姜淑貞於二審預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正本及高院函影本附卷可稽,由兩造依高院判決附表三B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是兩造各應給付相對人葉金華、葉姜淑貞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相對人江春美於113年6月13日陳報預納二審裁判費37,437元,請求併列入本件訴訟費用,惟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所示繳款人為「許淑郁等4人」,則相對人江春美不得單獨聲請,經本院於同年月28日通知其於3日內補正由其與許淑郁、葉景棋、葉榮琳共同聲請之聲請狀,或由許淑郁、葉景棋、葉榮琳出具之聲明書暨印鑑證明正本(聲明書意旨應敘明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二審之裁判費37,437元由相對人江春美單獨繳納,並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相對人江春美於同年7月4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其迄未補正,故本件不予列計。

又相對人許淑郁、江春美、葉景棋、葉榮琳得共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葉邱嬌妹 桃園市○○區○○路000號 2 葉永奏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 葉永然 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桃園市○鎮區○○街○○0巷0○0號 4 葉永有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5 葉永光 桃園市○○鄉○○○路0段000號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6 宋鳳梅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7 周淑暖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8 翁仁道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桃園市○○區○○○00號 9 楊金鈕 桃園市○○區○○○路00號 10 祝思嚴 桃園市○○區○○○街00號 11 王郁璿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街000號 12 廖大艶 桃園市○○區○○○街00號 13 巫月珠 桃園市○○區○○○街00號 14 傅益芳 桃園市○○區○○○街00號 15 戴基彥 雲林縣○○鄉○○村○○0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6 許淑郁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路00號 17 江春美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8 劉九源 桃園市○○區○○○路00號 19 莊碧珠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20 陳霈琳即陳淑芬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21 葉永糧 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 22 葉金華 桃園市○○區○○路000號 23 葉姜淑貞 桃園市○○區○○路000號 24 葉金湖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5 葉金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6 葉榮琳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路00號 27 葉榮我 桃園市○○區○○路00號 28 沈興源 桃園市○○區○○○街00號 29 葉景棋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 葉阿生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1 葉吉軒 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32 葉金聲(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街00號 33 葉金豐(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4 葉惟鈞(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35 葉馨雯(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6 葉淳珍(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 37 葉潔蓉(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38 葉秋宜(即葉永成之繼承人) 桃園市○鎮區○○街00號7樓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39 葉彭幼妹(即葉阿榮之繼承人) 彰化縣○○鄉○○村○○0巷00弄0號 40 葉金明(即葉阿榮之繼承人) 彰化縣○○鄉○○村○○0巷00弄0號 41 葉翠娥(即葉阿榮之繼承人)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42 葉美娥(即葉阿榮之繼承人) 彰化縣○○市○○○街000號 43 葉靜華(即葉阿榮之繼承人) 彰化縣○○市○○巷00號
計算書 項目 (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 說明 (新臺幣,下同) 一審裁判費 24,958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審裁判費 37,437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一審電子謄本、地籍謄本費 88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計算式:120+760=880 一審複丈費 48,8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計算式:5,200+19,200+2,000+22,400=48,800 一審鑑定費 130,000元 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計算式:100,000+18,000+12,000=130,000 一審證人日旅費 1,168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計算式:584+584=1,168 二審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1,2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計算式:29,200+2,000=31,200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59號裁定 訴訟費用總額 304,443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登記之應有部分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葉邱嬌妹 229/10000 6,972元 2 葉金華 1422/10000 43,292元 3 葉姜淑貞 836/10000 25,451元 4 葉彭幼妹、葉金明、葉翠娥、葉美娥、葉靜華 70/10000 應於繼承葉阿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131元。
5 葉永奏 70/10000 2,131元 6 葉永然 70/10000 2,131元 7 葉永有 70/10000 2,131元 8 葉永光 7/500 4,262元 9 宋鳳梅 970/10000 29,531元 10 周淑暖 291/12500 7,087元 11 翁仁道 123/10000 3,745元 12 楊金鈕 219/10000 6,667元 13 祝思嚴 240/10000 7,307元 14 王郁璿 171/10000 5,206元 15 廖大艶 432/10000 13,152元 16 巫月珠 250/10000 7,611元 17 傅益芳 1171/50000 7,130元 18 戴基彥 204/10000 6,211元 19 許淑郁 195/10000 5,937元 20 江春美 506/10000 15,405元 21 葉阿生 721/30000 7,317元 22 葉吉軒 424/30000 4,303元 23 葉金聲 53/26250 615元 24 葉金豐 53/26250 615元 25 葉惟鈞 53/26250 615元 26 葉馨雯 53/26250 615元 27 葉淳珍 53/26250 615元 28 葉潔蓉 53/26250 615元 29 葉秋宜 53/26250 615元 30 劉九源 219/10000 6,667元 31 莊碧珠 339/10000 10,321元 32 陳霈琳 339/10000 10,321元 33 葉永糧 343/10000 10,442元 34 葉金湖 99/20000 1,507元 35 葉金山 99/20000 1,507元 36 葉榮琳 616/20000 9,377元 37 葉榮我 1102/20000 16,775元 38 沈興源 133/10000 4,049元 39 葉景棋 486/20000 7,398元
附表三:兩造應給付相對人葉金華、葉姜淑貞之訴訟費用額編號 姓名 登記之應有部分 應給付相對人葉金華、葉姜淑貞之訴訟費用額 1 葉邱嬌妹 229/10000 2,290元 2 張明珠 1095/50000 2,190元 3 葉景棋 486/20000 2,430元 4 葉彭幼妹、葉金明、葉翠娥、葉美娥、葉靜華 70/10000 應於繼承葉阿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700元。
5 葉永奏 70/10000 700元 6 葉永然 70/10000 700元 7 葉永有 70/10000 700元 8 葉永光 7/500 1,400元 9 宋鳳梅 970/10000 9,700元 10 周淑暖 291/12500 2,328元 11 翁仁道 123/10000 1,230元 12 楊金鈕 219/10000 2,190元 13 祝思嚴 240/10000 2,400元 14 王郁璿 171/10000 1,710元 15 廖大艶 432/10000 4,320元 16 巫月珠 250/10000 2,500元 17 傅益芳 1171/50000 2,342元 18 戴基彥 204/10000 2,040元 19 許淑郁 195/10000 1,950元 20 江春美 506/10000 5,060元 21 葉阿生 721/30000 2,403元 22 葉吉軒 424/30000 1,413元 23 葉金聲 53/26250 202元 24 葉金豐 53/26250 202元 25 葉惟鈞 53/26250 202元 26 葉馨雯 53/26250 202元 27 葉淳珍 53/26250 202元 28 葉潔蓉 53/26250 202元 29 葉秋宜 53/26250 202元 30 劉九源 219/10000 2,190元 31 莊碧珠 339/10000 3,390元 32 陳霈琳 339/10000 3,390元 33 葉永糧 343/10000 3,430元 34 葉金湖 99/20000 495元 35 葉金山 99/20000 495元 36 葉榮琳 616/20000 3,080元 37 葉榮我 1102/20000 5,510元 38 沈興源 133/10000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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