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聲,266,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鄭桂枝 住金門縣○○鎮○○○路0巷00號


相 對 人 陳品均



陳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1/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訴訟程序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5,450元【10,900×1/2=5,45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