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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俞彤
呂學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東祥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7月26日110年度司執字第8534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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