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宋蘇歌
宋昭榕
相 對 人 鄒慧蒂
鄧運合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2月5日112年度司執聲字第3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者,其異議為不合法。
二、本件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原裁定聲明異議,指謫執行方法不可行、未得其餘住戶同意、造成損害、聲請人前已表明應交由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統一拆除云云。
但本院必須提醒聲請人,現在的程序確定執行費用額,而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仍聲明異議,爭執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