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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陳光正
陳光永
陳光文
陳光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林祥士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林祥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林祥士之債權人,因陳林祥士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死亡,然其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致債權人無從就遺產受償,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林祥士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執行命令為證,堪信為真正。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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