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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古仁香
古日榮
古雲英
古良英
古慧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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