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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袁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潘周文政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三、本件主張應陳報遺產清冊之被繼承人潘周文政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列該等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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