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家親聲,174,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
原 告 古建軒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乙OO間親子關係存在。

核其主張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