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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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