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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皓文
被 告 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但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3號卷第5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5,446元(計算式:575,021元+40,425元=615,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620元,尚不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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