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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慶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永慶
被告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後所漏附的書證,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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